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3年度智簡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27 日
- 當事人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黃崇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智簡字第1號 公 訴 人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崇凱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 字第411號、第412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112年度 智易字第1號),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程序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黃崇凱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四款之侵害著作權罪,處有期徒刑四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緩刑二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一年內,向國庫支付新臺幣九萬元。扣案之安博機上盒七台沒收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㈠黃崇凱為安博盒子機上盒(下稱安博機上盒)之經銷商,明知其販售之安博機上盒可安裝「UBTV」、「UBLIVE」等APP ,而該等APP所公開傳輸如附表所示之頻道節目視聽著作, 均未經如附表所示公司之同意或授權,侵害附表所示著作權人之著作財產權,竟意圖供公眾透過網路接觸該等著作,基於指導、協助供公眾使用該等電腦程式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犯意,自民國108年5月3日至110年7月16日期間內之某時起, 至110年11月3日中午11時29分為警查獲時止,於不特定消費者向其購買購買安博機上盒時,在現場指導、協助不特定消費者安裝「UBTV」、「UBLIVE」等APP,使不特定消費者得 以使用安博機上盒時,透過「UBTV」、「UBLIVE」等APP公 開傳輸如附表所示之頻道節目視聽著作(下稱上開指導、協助行為),因而受有利益。嗣於110年8月12日,經警循線追查後,並於同年11月3日,在新廣益商行及金寧鄉東洲93號2樓經銷處搜索,扣得安博機上盒共7台,始發現上情。 ㈡案經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轉陳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核轉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下稱金門地檢署)檢察官偵查起訴。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黃崇凱於警詢、偵查時之供述及於本院訊問時之自白。㈡證人即告訴人代理人戴智權、謝孟璇、何明達於警詢中之證述。 ㈢告訴代理人戴智權所提供之侵權頻道蒐證錄影光碟及其畫面翻拍照片。 ㈣員警於110年9月2日製作之職務報告、110年8月12日蒐證影片 、蒐證影片譯文、金門地檢署檢察官勘驗筆錄、金門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3條第4款之違反同法第87條第 1項第8款規定之侵害著作權罪。被告基於同一違反著作權法第87條第1項第8款規定之侵害著作權犯意,自108年5月3日 至110年11月3日期間之某時起至為警查獲時止,於不特定消費者向其購買安博機上盒時,為上開指導、協助行為,係基於同一營利目的,而於密切接近時、地實施之營業行為,侵害法益同一,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屬接續犯,僅論以一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1.明知所販售之安博機上盒所安裝「UBTV」、「UBLIVE」等APP收看如附表所示 頻道節目視聽著作,未經附表所示著作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侵害附表所示之著作財產權,竟為圖銷售安博機上盒營利,以言語廣告推銷安博機上盒,而為上開指導、協助行為,對著作權人潛在市場利益之侵害非小,且影響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國際聲譽及影視相關產業之發展,行為殊屬不該;2.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見智簡卷第19至20頁),兼衡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其等侵害著作財產權之數量,迄未與各告訴人達成和解、賠償其等損失;3.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坦承犯行,並參酌其等於本院中所自陳之高職畢業智識程度,已婚,月收入約新臺幣(下同)4萬元,扶養二名子女等家庭 經濟狀況(見智易卷第139至140頁、智簡卷第37頁)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緩刑宣告暨附條件之理由 ㈠按受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未曾因故意犯 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2年以上5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㈡經查,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業如前述,本院考量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坦承犯行,雖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惟是否宣告緩刑,並非以告訴人之意願為唯一考量因子,而仍應視個案狀況以定宣告之刑有無執行之必要。審酌被告因一時失慮致罹法網,然其犯後態度尚佳,已見悛悔之心,信被告經此偵、審教訓後,應無再犯之虞,且斟酌被告如前所述之學經歷、家庭狀況,堪認被告本案乃一時失慮,偶罹刑典,認對被告宣告之刑,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予以宣告緩刑2年 ,以啟自新。 ㈢又為使被告記取教訓、知法守法,以避免再犯,本院認應以命被告履行一定條件負擔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之規定,命被告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1年內,向公庫支 付10萬元,以期符合緩刑制度之目的。倘被告違反上開所定負擔,或有符合刑法第75條、第75條之1第1項各款規定之事由,檢察官將得依法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併此敘明。五、沒收: ㈠扣案之安博機上盒7台,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 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述明確(見智易卷第139頁),應依 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又被告所有扣案之Redmi手機1支,僅係聯絡客戶使用,並未用作教導客戶如何 使用及違法安裝APP,則上開手機並非供犯罪所用之物、或 犯罪所生之物,亦非犯罪所得,爰不予宣告沒收。 ㈡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 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機上 盒未內建、未預設程式連結或未指導使用者安裝可連結非法影音內容的電腦程式,基於科技中立,非屬本款適用之範圍,併予敘明。」,108年5月1日修正公布之著作權法第87條 第1項第8款立法理由可參。本件被告於偵查中固供稱:其販售安博盒子之利潤每台幾百元不定等語(見金門地檢112偵411卷第15頁),其所銷售之安博機上盒,並未內建、未預設程式連結,且經取得經濟部標準檢驗局BSMI商品檢驗標章及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型式認證,基於「科技中立」原則,尚難認被告所銷售之安博機上盒營業額為其等涉犯違反著作權法之犯罪所得。遍查卷內亦無被告於指導、協助或預設路徑供消費者使用侵權電腦程式時,曾額外收費或獲取利益之其他證據,尚無證據可認被告本案有何犯罪所得,均無從宣告沒收或追徵,附此說明。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 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依刑事裁判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 法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本案經檢察官施家榮、郭宇倢提起公訴,檢察官張漢森、郭宇倢到庭執行職務。 八、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敬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張梨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所犯法條: 著作權法第87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 一、以侵害著作人名譽之方法利用其著作者。 二、明知為侵害製版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 三、輸入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或製版權人授權重製之重製物或製版物者。 四、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國外合法重製物者。 五、以侵害電腦程式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作為營業之使用者。 六、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而以移轉所有權或出租以外之方式散布者,或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 七、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意圖供公眾透過網路公開傳輸或重製他人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對公眾提供可公開傳輸或重製著作之電腦程式或其他技術,而受有利益者。 八、明知他人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之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意圖供公眾透過網路接觸該等著作,有下列情形之一而受有利益者: (一)提供公眾使用匯集該等著作網路位址之電腦程式。 (二)指導、協助或預設路徑供公眾使用前目之電腦程式。 (三)製造、輸入或銷售載有第一目之電腦程式之設備或器材。前項第 7 款、第 8 款之行為人,採取廣告或其他積極措施,教唆、誘使、煽惑、說服公眾利用者,為具備該款之意圖。 著作權法第93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新臺幣 50 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害第 15 條至第 17 條規定之著作人格權者。 二、違反第 70 條規定者。 三、以第 87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3 款、第 5 款或第 6 款 方法之一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者。但第 91 條之 1 第 2 項及第 3 項規定情形,不在此限。 四、違反第 87 條第 1 項第 7 款或第 8 款規定者。 附表: 編號 著作權人 頻道名稱 1 緯來電視網股份有限公司 緯來綜合台 HD 2 緯來電視網股份有限公司 緯來育樂台 3 緯來電視網股份有限公司 緯來日本台 4 緯來電視網股份有限公司 緯來戲劇台 5 緯來電視網股份有限公司 緯來電影台 6 緯來電視網股份有限公司 緯來體育台 7 八大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八大第一台 8 八大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八大綜合台 9 八大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八大精彩台 10 八大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八大娛樂台 11 八大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八大戲劇台 12 年代網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東風衛視台 13 年代網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年代新聞台 14 年代網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年代MUCH HD 15 三立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三立台灣台 16 三立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三立都會台 17 三立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三立新聞台 18 三立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三立iNEWS 19 三立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三立戲劇台 20 三立國際創意股份有限公司 三立綜合台 21 東森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東森綜合台 22 東森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東森幼幼台 23 東森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東森新聞台 24 東森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東森財經新聞台 25 東森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東森戲劇台 26 東森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東森電影台 27 東森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東森洋片台 28 超級傳播股份有限公司 東森超視台 29 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中天綜合台 30 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中天娛樂台 31 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中天新聞台 32 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中天亞洲台 33 聯利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TVBS歡樂台 34 聯利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TVBS 35 聯利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TVBS精采台 36 聯利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TVBS新聞台 37 壹傳媒電視廣播股份有限公司 壹新聞NEXTTV HD 38 壹傳媒電視廣播股份有限公司 壹電影NEXTTV HD 39 新加坡商全球紀實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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