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重附民字第4號
- 原告
- 鄭乃銓
- 被告
- 許楚烽
- 被告
- 嘉里大榮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沈宗桂
-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 楊上德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致重傷案件(本院114年度交易字第1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交重附民字第4號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致重傷案件(本院114年度交易字第1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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