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4年度交重附民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24 日
- 法官陳信旗、林家賢、林敬展
- 法定代理人沈宗桂
- 原告鄭乃銓
- 被告許楚烽、嘉里大榮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重附民字第4號 原 告 鄭乃銓 被 告 許楚烽 嘉里大榮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沈宗桂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楊上德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致重傷案件(本院114年度交易字第15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信旗 法 官 林家賢 法 官 林敬展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一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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