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4年度易字第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政治獻金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6 月 18 日
- 法官宋政達
- 當事人洪志恒、李佳瑀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易字第16號 公 訴 人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志恒 李佳瑀 上列被告因違反政治獻金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310號、113年度偵字第1504號),經本院認為不 宜簡易判決處刑,改行通常審判程序,於準備程序中,被告洪志恒、李佳瑀均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由合議庭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洪志恒犯政治獻金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經許可設立專戶而收受政治獻金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柒拾壹萬肆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李佳瑀犯政治獻金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後段之違法收受政治獻金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犯罪事實 一、洪志恒於民國111年8月31日依法登記參選111年地方公職人 員福建省金門縣長選舉(選舉投票日:111年11月26日), 而為政治獻金法第2條第5款所稱之擬參選人,李佳瑀則於111年4月至6月間擔任洪志恒之無給職助理,其等均知悉政治 獻金法第10條第1項規定,擬參選人應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 ,並載明金融機構名稱、地址、帳號及戶名,報請受理申報機關(即監察院)許可後,始得收受政治獻金,竟仍於111年4月至6月間,共同基於未經許可設立專戶而收受政治獻金之犯意聯絡,未報經監察院許可,即由洪志恒提供其申辦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洪志恒本案郵局帳戶)、以及李佳瑀提供其不知情之女兒陳瑩瑄申辦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陳瑩瑄本案郵局帳戶)作為洪志恒收受政治獻金使用,洪志恒、李佳瑀並於上開期間對外向附表2捐贈者欄所 示之人招募並收取如附表2匯款金額欄之政治獻金。 二、案經法部部調查局福建省調查處(下稱調查處)移送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洪志恒、李佳瑀(下稱被告2人)於 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見偵1卷第259至260、250至253頁,本院卷第68至69、82頁),核與證人呂坤鴻、吳 玉珍、黃士維、劉慶華、張維華、倪㜃富等人於調查處陳述之情節(見偵1卷第40至46、53至56、60至63、67至71、87 至90、93至97頁)大致相符,並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2年3月27日儲字第1129652688號函暨附件洪志恒郵局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與交易明細、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1月7日儲字第1119088892號函暨附件陳瑩瑄帳號000000000000號之開戶基本資料與交易明細、呂坤鴻111年5月5日、5月19日、5月23日中華郵政存款單影本、黃 士維111年6月20日中華郵政匯款單、劉慶華於兆豐商銀之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李佳瑀與劉慶華之LINE對話截圖4 張、張維華中國信託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陳瑩瑄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1年1月1日至同年6月30日之交易明細、政治獻金專戶公告資料、111年縣市長選舉金門 縣候選人登記概況表、洪志恒111年縣市長選舉專戶查詢、 洪志恒與吳玉珍之LINE對話截圖4張、洪志恒與李佳瑀之LINE對話截圖4張、洪志恒與倪㜃富之LINE截圖、統義玻璃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報價單、洪志恒非法收受政治獻金統計表、本院112年度簡字第3號簡易判決、金門縣選舉委員會111年11 月15日金選一字第1113150222號公告及附件縣長候選人名單、縣議員候選人名單、111年7月29日台南地方法院郵局第1179號存證信函、洪志恒113年12月2日具狀之刑事聲請狀、洪志恒113年12月5日具狀之刑事聲請狀及後附111年7月29日台南地方法院郵局第1179號存證信函等資料附卷可佐(見他卷第4至26、35、45至46、56至58、62至65、70、91至96頁, 偵1卷第31至32、145至146、151至153、175至177、183至186、231至240、265至268頁,本院城簡卷第29至33、39至57 頁),勘認被告2人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可採信。 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2人犯行均堪可認定,均應 依法論罪科刑。 二、論罪及刑之酌科: ㈠罪名: 核被告洪志恒所為,係犯政治獻金法第26條第1項前段之未 經許可設立專戶而收受政治獻金罪;被告李佳瑀所為,係犯政治獻金法第26條第1項後段之違法收受政治獻金罪。 ㈡罪數: 被告2人於111年4月至6月期間,以附表2編號1至5所示未經 許可設立之專戶向數人收受政治獻金之行為,顯係基於單一之犯意,而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法益,且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其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應論以接續犯,即在法律上,論以一行為。 ㈢量刑: 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政治獻金法係為規範及管理政治獻金、促進國民政治參與、確保政治活動公平及公正、健全民主政治發展等目的所制定,而被告洪志恒身為擬參選之候選人,卻於111年縣長選舉期間,未遵循該流程,違反選 舉應公開透明之目的,另被告李佳瑀身為代理人、受雇人,亦應可得知悉未經許可不得任意替候選人爭取政治獻金,以免違反相關法令,足徵被告2人之犯行均非可取;惟念被告2人於犯後均能坦承犯行,且被告洪志恒收受之政治獻金數額尚非甚鉅,犯後態度尚可;兼衡被告洪志恒自陳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建設公司上班、月薪30,000元至50,000元間,已婚,子女已成年之家庭生活經濟等一切情狀(見本卷第89頁);被告李佳瑀自陳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待業、離婚、子女已成年之家庭生活經濟等一切情狀(見本院卷第89頁),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均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 查政治獻金法106年4月19日修正時,業已刪除原第26條第3 項關於沒收之規定,其修正理由即提到應回歸適用刑法沒收新制之旨,而違反政治獻金法雖無具體被害人,惟基於刑法沒收新制之目的即在不讓違法者保有犯罪利益,更具有制裁違法者之目的。查被告洪志恒於未經許可之情況下,透過他人帳戶或自己帳戶收受政治獻金款項,其目的均係為參選該年度金門縣縣長選舉,故其違法收受未扣案如附表2編號1至5「匯款金額」欄所示之政治獻金款項,總計714,000元,均應歸屬被告洪志恒之事實處分領域,認屬其犯罪所得,爰均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之,於全部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柏文提起公訴並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政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 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書記官 杜敏慧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政治獻金法第26條 擬參選人違反第十條第一項規定未經許可設立專戶而收受政治獻金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為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之代理人、受雇人亦同。政黨、政治團體之負責人、代表人或代理人、受雇人犯前項之罪者,依前項之規定處罰。 附表1: 編號 本案卷宗 本判決簡稱 1 金門地檢112年度他字第156卷 他卷 2 金門地檢113年度偵字第310卷 偵1卷 3 金門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504卷 偵2卷 4 本院113年度城簡字第182號 本院城簡卷 5 本院114年度易字第16號 本院卷 附表2:被告洪志恒選舉期間實際收受政治獻金之一覽表: 編號 捐贈者 匯款日期 匯款金額 匯入帳戶 卷證出處 備註 1 劉慶華 111年4月26日20時42分許 35,000元 陳瑩瑄本案郵局帳戶 他卷第21頁 111年5月25日09時52分許 50,000元 陳瑩瑄本案郵局帳戶 他卷第23頁 2 吳玉珍 111年4月27日11時59分許 50,000元 陳瑩瑄本案郵局帳戶 他卷第21頁 111年6月17日14時21分許 50,000元 洪志恒本案郵局帳戶 他卷第7頁 3 鄭強木 111年5月05日11時43分許 105,000元 陳瑩瑄本案郵局帳戶 他卷第21頁 呂坤鴻代匯 111年5月19日15時42分許 200,000元 陳瑩瑄本案郵局帳戶 他卷第22頁 呂坤鴻代匯 111年5月23日08時34分許 94,000元 陳瑩瑄本案郵局帳戶 他卷第22頁 呂坤鴻代匯 4 張維華 111年6月11日14時38分許 30,000元 陳瑩瑄本案郵局帳戶 他卷第23頁 5 黃士維 111年6月20日11時25分許 100,000元 陳瑩瑄本案郵局帳戶 他卷第23頁 總計 71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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