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5年度易字第28號
- 公訴人
-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王濤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1459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15年度城簡字第41號),改依通常程序進行,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王濤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分別於民國114年11月15日12時9分許、114年11月19日16時32分許,在金門縣○○鄉○○村○○00號住處旁之辦公室內(無人居住),徒手竊取告訴人蔡金發所有之金門高梁酒各1箱(每箱價值新臺幣5,000元,下稱本案酒品),得手後離去。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0條竊盜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業已於檢察官起訴後之115年5月26日死亡,此有被告之個人除戶資料附卷為憑。故被告既於本院審理中死亡,揆諸首揭法律規定,本院自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