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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一號

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7 月 15 日

法官陳建勛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一號

聲請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右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與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如附件。

二、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三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十五 日

法 官 陳建勛

書記官 李成在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十五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一號於民國 91 年 07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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