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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偽造文書等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6 年 01 月 17 日
  • 法官
    康樹正林慶郎魏玉英
  • 法定代理人
    甲○○

  • 原告
    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乙○○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5年度訴字第21號附 民 原告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附 民 被告  乙○○ 上被告因民國95年度訴字第21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7  日 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康樹正 法 官 林慶郎 法 官 魏玉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永溪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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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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