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1 月 17 日
- 法官康樹正、林慶郎、魏玉英
- 法定代理人甲○○
- 原告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乙○○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5年度訴字第21號附 民 原告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附 民 被告 乙○○ 上被告因民國95年度訴字第21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7 日 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康樹正 法 官 林慶郎 法 官 魏玉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永溪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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