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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04 日

法官康樹正周美玲鄭銘仁

附民原告  丙○○

附民原告  乙○○

兼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戊○○
法定代理人
上三人共同 林春華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附民被告 泉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史乃文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附民被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史乃文律師

上列被告因民國96年度交附民字第2號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4   日

            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康樹正

                   法 官 周美玲

                   法 官 鄭銘仁

                   書記官 許永溪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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