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附民原告 丙○○
附民原告 乙○○
- 兼上二人
- 法定代理人
- 戊○○
- 法定代理人
- 上三人共同 林春華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附民被告 泉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史乃文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附民被告 甲○○
- 訴訟代理人
- 史乃文律師
上列被告因民國96年度交附民字第2號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