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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6年度撤緩字第1號

聲請撤銷緩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6 月 12 日

法官鄭銘仁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撤緩字第1號

聲請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聲請撤銷緩刑(96年度執聲字第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95年9月15日以95年度城簡第78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緩刑3年,並於96年1月24日確定。茲查該受刑人在緩刑期前即89年12月間,故意犯偽造文書等罪,經最高法院於96年3月22日以96年度台上第1502號判決駁回上訴,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受刑人於上開偽造文書之案件經審理及判決後,仍不知警惕及悔悟,竟於該偽造文書案件上訴審理期間,再犯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顯見審判過程及判決之宣告並未能收矯治、警惕之效;且上開偽造文書案件,雖曾經過無罪判決以及緩刑判決,然最終判決則除去緩刑之宣告,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足見該案判決法院亦認為受刑人有非執行刑罰,難收矯治成效之情形。因此,本院認為聲請人與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1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受刑人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2  日

          刑事庭 法 官 鄭銘仁

                書記官 許永溪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6年度撤緩字第1號於民國 96 年 06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撤銷緩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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