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6年度交附民字第2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交附民字第2號
- 原告
- 丙○○
- 原告
- 乙○○
- 兼上二人
- 戊○○
- 法定代理人
- 上三人共同 林春華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被告
- 泉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史乃文律師
- 被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史乃文律師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訂於96年9月17日下午2時,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交附民字第2號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訂於96年9月17日下午2時,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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