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6年度撤緩字第1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撤緩字第1號
- 聲請人
-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聲請撤銷緩刑(96年度執聲字第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95年9月15日以95年度城簡第78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緩刑3年,並於96年1月24日確定。茲查該受刑人在緩刑期前即89年12月間,故意犯偽造文書等罪,經最高法院於96年3月22日以96年度台上第1502號判決駁回上訴,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受刑人於上開偽造文書之案件經審理及判決後,仍不知警惕及悔悟,竟於該偽造文書案件上訴審理期間,再犯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顯見審判過程及判決之宣告並未能收矯治、警惕之效;且上開偽造文書案件,雖曾經過無罪判決以及緩刑判決,然最終判決則除去緩刑之宣告,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足見該案判決法院亦認為受刑人有非執行刑罰,難收矯治成效之情形。因此,本院認為聲請人與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1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受刑人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