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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7年度撤緩字第2號

聲請撤銷緩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08 日

法官許嘉容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撤緩字第2號

聲請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聲請撤銷緩刑案件(96年易字第41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罪,前經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於民國96年12月25日判決(96年易字第41號),處有期徒刑7月,緩刑3年,並於97年1月24日確定。惟其因於緩刑前之96年11月7日至同年12月3日間犯竊盜罪,經本院於緩刑期內之97年5月23日以97年易字第9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8   日

         刑事庭 法 官 許嘉容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徐振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7年度撤緩字第2號於民國 97 年 09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撤銷緩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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