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7年度撤緩字第2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撤緩字第2號
- 聲請人
-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聲請撤銷緩刑案件(96年易字第41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罪,前經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於民國96年12月25日判決(96年易字第41號),處有期徒刑7月,緩刑3年,並於97年1月24日確定。惟其因於緩刑前之96年11月7日至同年12月3日間犯竊盜罪,經本院於緩刑期內之97年5月23日以97年易字第9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