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催字第4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催字第4號
- 聲請人
- 金萬年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永宏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本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1日,聲請人未依前項規定登載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6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附表: 100年度司催字第4號 │├──┬─────┬──────┬──────┬─────┬─────┤│編號│發 票 人│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新│本票號碼 │發票地 ││ │ │ │ 台幣) │ │ │├──┼─────┼──────┼──────┼─────┼─────┤│ │金萬年建設│100年5月4日 │1,000,000 元│WG0000000 │金門縣金城││ 1 │有限公司 │ │ │ │鎮○○路97││ │法定代理人│ │ │ │號 ││ │:陳永宏 │ │ │ │ │└──┴─────┴──────┴──────┴─────┴─────┘附記:(本附記僅供參考無庸登載報紙)
一、請先校對無誤後,將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並於刊登新聞紙滿6個月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二、請依照本院裁定全文登載,切勿自行增刪。
三、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