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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06 月 21 日
  • 法官
    張珈禎

  • 當事人
    和發營造有限公司王克府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7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和發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秀伶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王克府 王任雄 王麗惠 王從仁 王麗網 王任沛 王從武 王從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克府等間損害賠償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78,805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0,60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1  日民 事 庭   法 官 張珈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1  日書記官 許永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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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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