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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號

確認債權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2 月 20 日

法官張珈禎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1號

上訴人
陳文慶
上訴人
台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建勛
被上訴人
將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將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確認債權存在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二千五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三十四萬八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珈禎

                書記官 許永溪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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