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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6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22 日

  • 原告
    洪奇琳
  • 被告
    翁明振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682號債 權 人 洪奇琳 債 務 人 翁明振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壹佰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前於民國95年6月間遊說債權人 投資50萬元於其所開立之金門小哈波安親班加盟店,並聲稱每月約可獲利2萬元,且強調如無法獲利,會將債權人之投 資視為借款。嗣於95年12月間債務人復告知債權人安親班之經營不善,將結束經營,另遊說債權人再投資50萬元於梅山茶行之經營,且對債權人保證如一年後無法獲利,債權人可無條件取回本金,因自96年5月28日後,債權人多次向債務 人詢問茶行之經營績效,債務人均回應以狀況不是很好但不久之後即可改善,是以債權人乃於99年2月份決定向債務人 取回投資之資金,並多次去電要求債務人還款,惟債務人迄未清償等語。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2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2  日書 記 官 陳添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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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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