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1 月 08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34號原 告 千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志宏 被 告 港洲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朝國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9,13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1,4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原告並應補正千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及被告港洲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暨渠等法定代理人徐志宏、陳朝國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到院(記事欄勿省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志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8 日書記官 徐佩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