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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3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許志龍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38號

原告
力群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富容
被告
祖恆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2,818,0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8,91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原告並應補正立群國際物流有限公司及被告祖恆貿易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暨各公司法定代理人許富容、林建進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到院(記事欄勿省略),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志龍

                書記官 徐佩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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