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38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38號
- 原告
- 力群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富容
- 被告
- 祖恆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建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2,818,0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8,91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原告並應補正立群國際物流有限公司及被告祖恆貿易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暨各公司法定代理人許富容、林建進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到院(記事欄勿省略),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