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1 月 05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15號原 告 千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瓊如 訴訟代理人 辛銀珍律師 被 告 港洲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朝國 訴訟代理人 沈炎平律師 被 告 礅達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興堃 訴訟代理人 楊擴擧律師 被 告 和勤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珮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12月7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健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5 日書記官 李俊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