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4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4號
上 訴 人即
- 原告
- 英屬維京群島商萬治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Primn Solution Group Limited)
- 法定代理人
- 駱飛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朕傑、李秀卿間履行買賣契約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1, 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41,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