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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4號

履行買賣契約等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張珈禎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4號

上 訴 人即

原告
英屬維京群島商萬治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Primn Solution Group Limited)
法定代理人
駱飛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朕傑、李秀卿間履行買賣契約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1, 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41,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珈禎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永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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