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6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6號
- 聲請人
- 冠峯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燕輝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一、聲明:請求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陳述: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乙紙,經本院99年度司催字第14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自民國 100年1月1日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至 100年7月1日權利申報期限為止,未有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該證券,爰聲請判決該支票無效等語。
三、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9年度司催字第14號公示催告卷宗。
理由
一、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不慎遺失主文第1 項所示之證券,經本院裁定准為公示催告,有本院99年度司催字第14號公示催告卷宗可資證明,而該公示催告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於 100年7月1日屆滿,既未有人申報權利,則聲請人聲請就上開證券為除權判決,於法並無不合,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100年度除字第6號 │ ├──┬─────┬─────┬──────┬─────┬─────┬───┤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受款人│ ├──┼─────┼─────┼──────┼─────┼─────┼───┤ │ 1 │冠峯建設有│台灣土地銀│99年12月24日│新臺幣 │BEB0000000│翁杏仁│ │ │限公司 │行金門分行│ │5,740元 │ │ │ │ │法定代理人│ │ │ │ │ │ │ │許燕輝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