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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6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9 月 28 日

法官許志龍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6號

聲請人
冠峯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燕輝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一、聲明:請求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陳述: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乙紙,經本院99年度司催字第14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自民國 100年1月1日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至 100年7月1日權利申報期限為止,未有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該證券,爰聲請判決該支票無效等語。

三、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9年度司催字第14號公示催告卷宗。

理由

一、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不慎遺失主文第1 項所示之證券,經本院裁定准為公示催告,有本院99年度司催字第14號公示催告卷宗可資證明,而該公示催告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於 100年7月1日屆滿,既未有人申報權利,則聲請人聲請就上開證券為除權判決,於法並無不合,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志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俊毅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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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度除字第6號                                                          │
├──┬─────┬─────┬──────┬─────┬─────┬───┤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受款人│
├──┼─────┼─────┼──────┼─────┼─────┼───┤
│ 1  │冠峯建設有│台灣土地銀│99年12月24日│新臺幣    │BEB0000000│翁杏仁│
│    │限公司    │行金門分行│            │5,740元   │          │      │
│    │法定代理人│          │            │          │          │      │
│    │許燕輝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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