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更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0 月 31 日
- 法定代理人東章一
- 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許清荏(原名:許文杰)、應向債權人清償新台幣(下同)陸萬壹仟捌佰陸拾柒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更字第1號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東章一 債 務 人 許清荏(原名許文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台幣(下同)陸萬壹仟捌佰陸拾柒元,及其中伍萬零叁佰伍拾柒元自民國95年2月28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書 記 官 李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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