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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7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2 月 29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71號

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敏玄
債務人
利泰億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海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萬肆仟玖佰壹拾捌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355351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0年11月止,共積欠電信費14,918元,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二)相關欠費子號:355351、355396、Y002287。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9  日

               書 記 官 李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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