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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56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23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566號

債權人
聰泉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聰泉
債務人
大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一鵬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陸拾肆萬捌仟元,及自民國100年8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權人執有債務人所簽發票號AF0000000、發票日民國100年8月15日、面額648,000元、付款人元大銀行金門分行之支票乙紙,詎於100年8月15日提示不獲兌現,有該支票暨退票理由單影本為證,是請求債務人應給付如第一項所示之金額等語。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5  日

               書 記 官 李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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