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5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6 月 23 日
- 法定代理人陳聰泉、陳一鵬
- 當事人聰泉建材有限公司、大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566號債 權 人 聰泉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聰泉 債 務 人 大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一鵬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陸拾肆萬捌仟元,及自民國100年8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伍佰元。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權人執有債務人所簽發票號AF0000000、發票日民國100年8月15日、面額648,000元、付款人元大銀行金門分行之支票乙紙,詎於100年8月15日提示不獲兌現,有該支票暨退票理由單影本為證,是請求債務人應給付如第一項所示之金額等語。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3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5 日書 記 官 李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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