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566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566號
- 債權人
- 聰泉建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聰泉
- 債務人
- 大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一鵬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陸拾肆萬捌仟元,及自民國100年8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權人執有債務人所簽發票號AF0000000、發票日民國100年8月15日、面額648,000元、付款人元大銀行金門分行之支票乙紙,詎於100年8月15日提示不獲兌現,有該支票暨退票理由單影本為證,是請求債務人應給付如第一項所示之金額等語。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