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3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3號
- 原告
- 萊順德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自生
- 被告
- 阡隆科技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綵茱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707,0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0,6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3號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707,0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0,6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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