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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線路維護服務費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18 日
  • 法官
    張珈禎
  • 法定代理人
    許雪芳、賴富源

  • 當事人
    名城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威達雲端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31號原   告 名城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雪芳 被   告 威達雲端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富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線路維護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萬壹仟零玖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伍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珈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永溪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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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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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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