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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67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19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673號

債權人
一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孝白
債務人
和瀧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水賜
債務人
陳一凡
債務人
大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一鵬

一、㈠債務人和瀧營造有限公司應給付債權人新台幣(下同)壹仟肆佰柒拾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債務人陳一凡應給付債權人壹仟肆佰柒拾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如上開債務人中之一人為全部或一部給付,他債務人於給付範圍內同免清償責任。㈡債務人和瀧營造有限公司應給付債權人壹佰壹拾叁萬肆仟壹佰壹拾叁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債務人大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債權人壹佰壹拾叁萬肆仟壹佰壹拾叁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如上開債務人中之一人為全部或一部給付,他債務人於給付範圍內同免清償責任。㈢債務人和瀧營造有限公司並應賠償債權人督促程序費用貳佰伍拾元;債務人陳一凡、債務人大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各應賠償債權人督促程序費用壹佰伍拾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0  日

               書 記 官 李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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