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847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847號
- 債權人
- 亞樂米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田林妹
- 債務人
- 大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一鵬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叁佰伍拾萬元,及其中貳佰萬元自民國100年8月25日起;其中壹佰伍拾萬元自100年8月22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權人持有債務人所簽發之如附表所示支票3紙,詎經債權人向付款人提示後,經付款人以債務人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戶為由未獲付款等語。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支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5%計算101年度司促字第847號 │├─┬──────────┬──────┬─────┬────────┬──────┤│編│ 發票人│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提示日 │ 票據號碼 ││號│││(新台幣)│(即利息起算日)││├─┼──────────┼──────┼─────┼────────┼──────┤│1 │大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100年8月25日│ 1,000,000│ 100年8月25日 │AF0000000 │├─┼──────────┼──────┼─────┼────────┼──────┤│2 │大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100年8月25日│ 1,000,000│ 100年8月25日 │AF0000000 │├─┼──────────┼──────┼─────┼────────┼──────┤│3 │大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100年8月20日│ 1,500,000│ 100年8月22日 │AF000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