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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84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12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847號

債權人
亞樂米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林妹
債務人
大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一鵬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叁佰伍拾萬元,及其中貳佰萬元自民國100年8月25日起;其中壹佰伍拾萬元自100年8月22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權人持有債務人所簽發之如附表所示支票3紙,詎經債權人向付款人提示後,經付款人以債務人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戶為由未獲付款等語。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支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5%計算101年度司促字第847號 │├─┬──────────┬──────┬─────┬────────┬──────┤│編│ 發票人│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提示日  │ 票據號碼  ││號│││(新台幣)│(即利息起算日)││├─┼──────────┼──────┼─────┼────────┼──────┤│1 │大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100年8月25日│ 1,000,000│ 100年8月25日 │AF0000000  │├─┼──────────┼──────┼─────┼────────┼──────┤│2 │大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100年8月25日│ 1,000,000│ 100年8月25日 │AF0000000  │├─┼──────────┼──────┼─────┼────────┼──────┤│3 │大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100年8月20日│ 1,500,000│ 100年8月22日 │AF0000000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2  日

              書 記 官 許永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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