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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催字第5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13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催字第5號

聲請人
金大輝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文杰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1日,聲請人未依前項規定登載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6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附表: 101年度司催字第5號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票據號碼 │受款人 ││ │ │ │ │ (新台幣) │ │ │├──┼─────┼──────┼──────┼──────┼─────┼────┤│ 1 │金大輝實業│台灣土地銀行│101年2月29日│57,200元 │BEB0000000│瑞億漆行││ │有限公司 │金門分行 │ │ │ │ ││ │法定代理人│ │ │ │ │ ││ │:許文杰 │ │ │ │ │ │└──┴─────┴──────┴──────┴──────┴─────┴────┘附記:(本附記僅供參考無庸登載報紙)

一、請先校對無誤後,將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並於刊登新聞紙滿6個月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二、請依照本院裁定全文登載,切勿自行增刪。

三、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4 日

書 記 官 李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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