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1年度司聲字第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9 月 14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聲字第43號聲 請 人 林明禮 即 債務人 相 對 人 普聯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李樂伯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91年度裁全字第1號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 命相對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向鈞院聲請裁定准予對於聲請人之財產為假扣押,經鈞院於民國91年1月7日以91年度裁全字第1號民事裁定准許在案;惟相對人迄未就其所欲保全之 請求向管轄法院提起本案訴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規定,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業就本院91年度裁全字第1號民事裁定所欲保 全之票款請求於91年11月13日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對聲請人及第三人森美玉起訴,並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北簡字第20687號給付票款事件判決確定在案,有相對人101年9月 3日民事呈報狀一紙在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該案卷 宗查核無誤。因相對人就上開假扣押裁定欲保全之票款請求,既已取得勝訴確定判決,是聲請人再聲請本院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限內起訴,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4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4 日書 記 官 許永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