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線路維護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8 月 18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31號原 告 名城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雪芳 被 告 威達雲端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富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線路維護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萬壹仟零玖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伍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珈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永溪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