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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5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14 日

法官范坤棠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5號

原告
興三聚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錫淼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門縣烏坵鄉公所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25,82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05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范坤棠

               書記官 龔月雲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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