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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5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4 月 19 日

法官范坤棠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5號

原告
興三聚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錫淼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門縣烏坵鄉公所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3月14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1年3月1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茲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此有本院答詢表及收文資料查詢表在卷可參,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范坤棠

書記官 龔月雲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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