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4 月 26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4號上訴人 蔡元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育昇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寗金清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0,190元(15萬元+130,1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珈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淑惠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