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7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7號
- 聲請人
- 金大輝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文杰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9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票據號碼 │受款人 ││ │ │ │ │ (新台幣) │ │ │├──┼─────┼──────┼──────┼──────┼─────┼────┤│ 1 │金大輝實業│台灣土地銀行│101年2月29日│57,200元 │BEB0000000│瑞億漆行││ │有限公司 │金門分行 │ │ │ │ ││ │法定代理人│ │ │ │ │ ││ │:許文杰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