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10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7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26 日

法官張珈禎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7號

聲請人
金大輝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文杰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9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票據號碼 │受款人 ││ │ │ │ │ (新台幣) │ │ │├──┼─────┼──────┼──────┼──────┼─────┼────┤│ 1 │金大輝實業│台灣土地銀行│101年2月29日│57,200元 │BEB0000000│瑞億漆行││ │有限公司 │金門分行 │ │ │ │ ││ │法定代理人│ │ │ │ │ ││ │:許文杰 │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珈禎

書記官 王淑惠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6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