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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10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8號

債權人
寶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中北
債務人
發億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毓璿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叁萬捌仟捌佰柒拾壹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於民國100年8月間,就債權人指導其關於太陽光電移機之技術乙事,應給付債權人38,871元之費用(含稅),有統一發票可稽,惟債務人迄未給付等語。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0  日

              書 記 官 李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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