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8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8號
- 債權人
- 寶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中北
- 債務人
- 發億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毓璿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叁萬捌仟捌佰柒拾壹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於民國100年8月間,就債權人指導其關於太陽光電移機之技術乙事,應給付債權人38,871元之費用(含稅),有統一發票可稽,惟債務人迄未給付等語。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