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1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2年度簡上字第12號

追償保固費用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13 日

法官蔡美美許志龍張珈禎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簡上字第12號

上訴人
金門縣金沙鎮公所
法定代理人
陳昆第
訴訟代理人
丁志達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錫川律師
被上訴人
和發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秀伶
訴訟代理人
曹宗彝律師
複代理人
鄭崇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追償保固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定中華民國103年4月18日上午11點30分行準備程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美美

法 官 許志龍

法 官 張珈禎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鴻璋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2年度簡上…」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