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9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9號
- 上訴人
- 麟閣大樓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鏡輝
- 被上訴人
- 林祥光
- 被上訴人
- 林長獻
- 被上訴人
- 林清河
- 被上訴人
- 林城培
- 被上訴人
- 林廷翰
- 被上訴人
- 林成溪
- 被上訴人
- 林振基
- 被上訴人
- 社團法人金門縣林氏宗親會
- 法定代理人
- 林金量
- 被上訴人
- 林允森
許永佚
林有鑫
林永樂
林聖原
林甲寅
林志仁
李能羨
林有志
林有忠
林長禎
林加宗
林世在
林清讚
林家宏
張素玉
林振仲
林明庵
林根陣
林成族
林俊義
林家鍠
林明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等間確認所有權存在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885,26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32,94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