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317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317號
- 債權人
- 恒富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古幸靜
- 債務人
- 蔡錦虎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壹拾肆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於101年6月19日向債權人借款15萬元,雙方並約定分15個月償還,即自101年7月15日起於每月15日還款1萬元,惟債務人僅於101年11月10日償還1萬元,是請求債務人應給付14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等語。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