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3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0 月 23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317號債 權 人 恒富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古幸靜 債 務 人 蔡錦虎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壹拾肆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於101年6月19日向債權人借款15萬元,雙方並約定分15個月償還,即自101年7月15日起於每月15日還款1萬元,惟債務人僅於101年11月10日償還1萬元 ,是請求債務人應給付14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等語。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3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3 日書 記 官 李俊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