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4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1 月 18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431號債 權 人 恒富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古幸靜 債 務 人 陳長盛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壹萬柒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於民國102年3月4日向債權人借 貸26,000元,雙方約定於102年4月10日還款9,000元、102年5月10日還款9,000元、102年6月10日還款8,000元,惟截至102年10月16日止,債務人僅還款9,000元,尚積欠17,000 元,是請求債務人應清償如第一項所示金額及法定遲延利息等語。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8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8 日書 記 官 李俊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