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431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431號
- 債權人
- 恒富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古幸靜
- 債務人
- 陳長盛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壹萬柒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於民國102年3月4日向債權人借貸26,000元,雙方約定於102年4月10日還款9,000元、102年5月10日還款9,000元、102年6月10日還款8,000元,惟截至102年10月16日止,債務人僅還款9,000元,尚積欠17,000 元,是請求債務人應清償如第一項所示金額及法定遲延利息等語。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