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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43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18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431號

債權人
恒富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古幸靜
債務人
陳長盛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壹萬柒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於民國102年3月4日向債權人借貸26,000元,雙方約定於102年4月10日還款9,000元、102年5月10日還款9,000元、102年6月10日還款8,000元,惟截至102年10月16日止,債務人僅還款9,000元,尚積欠17,000 元,是請求債務人應清償如第一項所示金額及法定遲延利息等語。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8  日

              書 記 官 李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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