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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4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12 日

  • 當事人
    龍騰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游豐賓曠綸天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81號債 權 人 龍騰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忠繼 代 理 人 游豐賓 債 務 人 曠綸天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貳佰陸拾叁萬貳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2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2  日書 記 官 許永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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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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