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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93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06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932號

債權人
聰泉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聰泉
債務人
黃鎮平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99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其餘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新台幣叁佰叁拾叁元,餘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分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經查:按未定返還期限之消費借貸,借用人得隨時返還,貸與人亦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民法第478條後段定有明文。又若貸與人未定一個月以上之期限向借用人催告,其請求權尚不能行使,有最高法院99年第7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本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應返還99年7月6日之消費借貸10萬元及其法定利息,所提出之借貸憑證並無記載到期日,債權人亦無表明兩造間有約定到期日,是應屬未定返還期限之消費借貸關係,而本院於102年7月16日函請債權人限期陳報是否依上開民法規定,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債務人還款,債權人於102年7月18日收受函文後迄未陳報,是債權人該10萬元及其法定利息之請求,要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6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6 日

書 記 官 李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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