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7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7號
- 聲請人
- 力群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富容
- 相對人
- 林建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五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壹佰捌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六釐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01年5月5日簽發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180萬元,免除作成拒絕證書,到期日係101年12月30日,票號為CH249058號,詎屆期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原本一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及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