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9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9號
- 原告
- 麟閣大樓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鏡輝
- 訴訟代理人
- 陳憲鑑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門縣林氏宗親會等間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被告丙○○、丁○○、陳成族、甲○○、乙○○之戶籍謄本,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於102年5月15日補正之戶籍謄本,尚有如主文遺漏部分,請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之被告等之戶籍謄本,以明被告之真實性、真正住居所,以利送達,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