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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9號

確認所有權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27 日

法官張珈禎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9號

原告
麟閣大樓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鏡輝
訴訟代理人
陳憲鑑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門縣林氏宗親會等間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被告丙○○、丁○○、陳成族、甲○○、乙○○之戶籍謄本,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於102年5月15日補正之戶籍謄本,尚有如主文遺漏部分,請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之被告等之戶籍謄本,以明被告之真實性、真正住居所,以利送達,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珈禎

書記官 許永溪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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