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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09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05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097號

債權人
賴麗如
債務人
福威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思金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壹佰零柒萬貳仟元,及自民國103年6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權人持有債務人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2紙,詎經債權人向付款人提示,經付款人以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戶為由未獲付款等語。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支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103年度司促字第1097號│├─┬─────┬───────┬──────┬───────┬─────┬─────────┤│編│ 發 票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提 示 日 │ 票據號碼 │ 付 款 人 ││號│││(新台幣) ││││├─┼─────┼───────┼──────┼───────┼─────┼─────────┤│1 │福威航運股│ 102年10月27日│ 572,000元 │ 103年6月10日 │AG0000000 │臺灣銀行臺中港分行││ │份有限公司││││││├─┼─────┼───────┼──────┼───────┼─────┼─────────┤│2 │福威航運股│ 102年11月26日│ 500,000元 │ 103年6月10日 │AG0000000 │臺灣銀行臺中港分行││ │份有限公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5   日

             書 記 官 林依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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