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974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974號
- 債權人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銘淵
- 債務人
- 凱力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烱燦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肆仟陸佰肆拾捌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3年5月止,共積欠電信費4,648元,迭經催繳,迄未清償等語。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