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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97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28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974號

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銘淵
債務人
凱力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烱燦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肆仟陸佰肆拾捌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3年5月止,共積欠電信費4,648元,迭經催繳,迄未清償等語。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8  日

              書 記 官 林依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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