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8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3年度司聲字第25號

限期起訴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27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聲字第25號

聲請人
天下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慧娥
相對人
大峸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新民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03年度司裁全字第12號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經鈞院103年度司裁全字第12號裁定准許相對人向鈞院供擔保後,得對聲請人之財產,於新臺幣8,804,500元範圍內,予以假扣押。惟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並無金錢給付之債權債務關係存在,為此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規定,聲請鈞院裁定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聲請本院103年度司裁全字第12號民事裁定准予對聲請人之財產假扣押等情,業據本院調取前揭假扣押卷宗,核閱屬實,而相對人迄未向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亦有本院索引卡查詢資料3紙附卷可稽。是以,聲請人聲請本院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揆諸首開規定意旨,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8 日

書 記 官 許永溪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3年度司聲…」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