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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3年度司聲字第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限期起訴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29 日
  • 法定代理人
    王彥仁、姚學美

  • 原告
    全晟特化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仕鐽有限公司法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聲字第26號聲  請  人 全晟特化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王彥仁 相  對  人 仕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姚學美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03年度司裁全字第15號假扣押事件,聲請人 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業向貴院聲請假扣押聲請人之財產,經貴院以103年度司裁全字第15號民事裁定准許將聲請 人之財產在新臺幣1,122,793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因相對 人迄未向法院提起本案訴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規定 ,聲請鈞院裁定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聲請本院103年度司裁全字第15號民事裁 定准予對聲請人之財產假扣押等情,業據本院調取前揭假扣押卷宗,核閱屬實,而相對人迄未向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亦有本院索引卡查詢資料5紙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非訟事件 處理中心民國103年7月22日北院木非快103字第0000000000 號函、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103年7月22日北院木民蘭92年度店簡字第467號函、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103年7月25日北院木北簡科字第4號函各一紙附卷可稽。是 以,聲請人聲請本院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揆諸首開規定意旨,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9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0 日書 記 官 許永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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