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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3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張珈禎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3號

原告
大峸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新民
訴訟代理人
李志澄律師
被告
天下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慧娥
訴訟代理人
廖健智律師
複代理人
黃郁君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大峸營造有限公司應於7日內預納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鑑定費用新臺幣玖拾柒萬伍仟元。

理由

一、按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當事人不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但其不預納費用致訴訟無從進行,經定期通知他造墊支亦不為墊支時,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前項但書情形,經當事人於四個月內預納或墊支費用者,續行其訴訟程序。其逾4個月未預納或墊支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為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於104年3月30日(104)省土技字第1376號函通知應繳納鑑定費用新臺幣(下同)975,000元,原告迄未繳納致訴訟程序無從進行,茲依該法條之規定,請原告於接到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墊支鑑定費975,000元,如被告亦不為墊支,則本件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如逾四個月兩造未繳納或未墊支者,視為原告撤回起訴,特此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珈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鴻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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