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3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3號
- 原告
- 大峸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新民
- 訴訟代理人
- 李志澄律師
- 被告
- 天下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慧娥
- 訴訟代理人
- 廖健智律師
- 複代理人
- 黃郁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104 年10月2 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由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
理由
按準備程序至終結時,應告知當事人,並記載於筆錄。受命法官或法院得命再開已終結之準備程序,民事訴訟法第274 條定有明文。查本件於言詞辯論進行中,因就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之爭點及其他有利於訴訟終結等事項,尚有應行整理之處,應再開準備程序,爰諭知如主文所示。且指定於民國104 年10月2 日上午11時20分 ,在本院民事第3 法庭由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